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按15%率征收所得税。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,从获利年度起,免征所得税2年,免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,根据财政分税分成体制所确定的权限,报经财政部门批准,在2年内,可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返还给企业。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,依照税法规定限期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,期满后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先进技术标准的企业,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。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我省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、项目和产品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所得税。
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,研究开发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所需各项费用,包括新产品设计费,工艺规程制定费,设备调整费,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,技术图书资料费,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,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,研究设备的折旧,与新产品的试制、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,不受比例限制,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。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,年增长10%以上的,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%抵扣应税所得额。具体抵扣办法,按税务机关规定执行。
鼓励高技术产品出口。对提供出口订单的高新技术产品,金融机构应提供优惠的卖方信贷,及时安排贷款,贷款银行可作为该项出口的结算银行,以出口产品的货款抵扣还贷;出口退税予以优先办理。可有选择地试行提供买方信贷,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。具体政策规定和操作规则由省科委会同省外经委、省经委、人民银行广东分行、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共同研究制定。
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外资企业,经审定,产品属鼓励发展,而且技术达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的,内销比例可不受限制。已被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,均可以享受国家、省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的所有优惠政策。